AI文生圖著作權:“靈魂”畫手誰證明
2025-05-28 11:52:32 來源:法人雜志 作者:王茜

文 《法人》雜志全媒體記者 王茜

▲CFP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fā)展,AI文生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爭議日益凸顯。去年以來,多地法院通過判例確立“人類獨創(chuàng)性智力投入”是AI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標準。但相比于判決結果,法院對于AI創(chuàng)作是否構成作品的判定標準和不構成作品的關鍵認證點更加受到關注?!斗ㄈ恕酚浾咴诓稍L中發(fā)現,著作權歸屬判定與AI使用者的創(chuàng)作過程密切相關,創(chuàng)作證據不足、智力投入及獨創(chuàng)性欠缺都可能導致不構成著作權法下的作品,另有“提示詞復用”和創(chuàng)作過程原始記錄的“人類干預痕跡”等證據支撐,也是司法判定的重要依據。

作品成立與否在于“獨創(chuàng)性”

2023年2月,原告李某某使用人工智能軟件繪制了一張圖片,并為圖片取名“春風送來了溫柔”,同時加上“AI繪畫”等標簽,發(fā)布在自己的社交平臺上。網友劉某刷到這張圖片后,感覺和自己的文章風格契合,便在另一網絡平臺上作為發(fā)布文章的配圖使用,還抹去了保存圖片時平臺添加的署名水印。李某某發(fā)現后,認為這一行為系“盜圖”侵權,遂一紙訴狀將劉某告到北京互聯網法院。

法院綜合考量后認定,李某某作為圖片的作者,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劉某未經許可將其作為配圖使用且抹去水印,侵害了李某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署名權。

此案是全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糾紛案(以下簡稱“全國首案”),首次明確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chuàng)作者”身份,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提名案件”。

“人工智能模型不是法律上的主體,不能成為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作者。”上述案件承辦法官朱閣指出,人類主體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只有符合作品的要件,才能成為作品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司法實踐中,涉案圖片是否構成作品,重點在于判定其是否屬于使用者獨創(chuàng)性智力成果,而非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是界定這些內容是否獨立完成,同時是否具有創(chuàng)作性?!敝扉w說。

“從目前國內的司法實踐來看,對于AI生成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普遍遵循的判斷路徑是:在AI服務提供者通過用戶協議明確放棄對生成圖片主張權利的前提下,重點考察人類是否在生成過程中投入了‘獨創(chuàng)性的智力勞動’?!北本┯疲ㄉ虾#┞蓭熓聞账鶖抵腔ㄔO委員會副主任、律師李悅對記者強調,著作權的歸屬不在于技術本身,而在于使用者是否能在操作AI工具的過程中展現出足以被法律認可的個性化表達。

關于“智力成果”要件,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董慧娟在分析此案時指出,首先,作品應體現自然人的智力投入。原告對人物及其呈現方式等畫面元素通過提示詞的輸入等手段對將要生成的圖片指明了具體要求與大致方向,并對畫面布局、構圖等通過參數進行了設置,體現了原告的選擇和安排。其次,原告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在獲得了第一張圖片后,又繼續(xù)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獲得了涉案圖片,這一調整修正過程亦體現了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圖片由原告獨立完成,體現出了原告一定的個性化表達。”董慧娟特別強調,鑒于著作權法對一般作品獨創(chuàng)性要求不太高的現實狀況,法院認為,涉案圖片具備“獨創(chuàng)性”要件。

今年3月,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江蘇首例、全國第二例AIGC(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糾紛案(以下簡稱“常熟案”),同樣對原告林某創(chuàng)作的AI生成圖片,給予了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認定。涉案AI圖片被認定為“作品”的關鍵仍然在于“是否體現了人的獨創(chuàng)性智力投入”。

“簡單提示詞+AI圖”不構成作品

不過,正如朱閣法官所言,“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需要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最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另一起AI文生圖著作權糾紛案(以下簡稱“蝴蝶椅案”)作出的終審裁定,則是首次認定原告的AI文生圖不構成作品。

據媒體報道,2023年8月,設計師豐某某(原告)借助一款AI文生圖軟件,在某社交平臺公開發(fā)表“幻之翼透明藝術椅”系列美術作品。由于設計獨特,瞬間吸引大量關注。隨后,朱某某(被告)通過平臺私信豐某某,提出其父經營的公司可將該設計量產上市,提出合作請求,但被豐某某婉拒。

2024年1月,朱某某在同一社交平臺推廣自家“蝴蝶椅”產品。豐某某發(fā)現,朱某某銷售的產品、網絡宣傳圖及包裝圖,與自己的“藝術椅”系列作品高度相似。于是將朱某某及相關公司訴至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因創(chuàng)作證據不足、智力投入及獨創(chuàng)性欠缺,法院判定豐某某主張保護的AI文生圖不符合作品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同時,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宣傳圖等與豐某某作品在具體表達層面差異顯著,不構成實質性相似,駁回豐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后豐某某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亦被認定其AI文生圖不構成作品。

回顧此案,雙方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存在爭議。庭審期間,盡管豐某某稱其制作過程中的關鍵步驟為“從素材庫中查找貼紙素材,拼貼到椅子腿上,作為墊圖再次投入AI”。但他無法說明影響AI生成的關鍵“墊圖”從何而來,也不能證明“墊圖”確實能起到生成涉案圖片的效果。

記者注意到,不少AI應用都有的“墊圖”,通常指在AI生成內容(如圖像、視頻等)時,用戶上傳參考圖以引導生成結果的行為。這一技術雖提升了創(chuàng)作效率,但也伴隨輸入素材合法性和輸出內容侵權可能性等法律風險。

“本案中,因豐某某未能提供創(chuàng)作過程中的流程圖等原始記錄,難以證明其在創(chuàng)作中投入足夠智力勞動,也不能證明其享有涉案圖片的知識產權及相關合法權益?!倍劬陮τ浾弑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需具備至少是最低程度的獨創(chuàng)性,須體現人類智慧,即創(chuàng)作者需通過提示詞、修改參數等方式,對AI直接生成的初始圖片進行調整、選擇、潤色、加工或修改,在圖片布局、色彩、構圖等表達要素上,展現其個性化選擇與實質性貢獻。否則,難以論證將著作權賦予給人類創(chuàng)作者的正當性或依據。

上述兩案都屬于該領域的典型案例。董慧娟表示,全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糾紛案,從司法裁判角度,確認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具備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具有作品屬性。同時,該案也是法院對于AI繪畫軟件使用者對生成圖片享有著作權的首次認可。而“蝴蝶椅案”則明確了“提示詞復用”與侵權認定的界限,厘清了僅靠簡單提示詞觸發(fā)AI生成內容、但人類創(chuàng)作者無法證明其獨創(chuàng)性和其中有人類智力投入的,不構成作品,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提示詞復用”的判定依據

實際上,通過“人類獨創(chuàng)性智力投入”來判定是否成為“作品”并受著作權法保護,已是多地法院比較一致認可的標準。而該類案件中涉及的“提示詞復用”引發(fā)的侵權爭議,依然是法律邊界的界定難題。

“設計提示詞是法院綜合考量因素之一,最終還要從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定義來認定是否構成作品?!敝扉w法官對記者表示。

實踐證明,簡單指令如“畫一只貓”或“生成海邊日落圖像”,僅表達了一種思想或創(chuàng)意意圖,指令結果主要由AI算法控制,難以構成“人”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不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但如果用戶在提示詞中融入了具體的視覺、敘事或結構要素,就意味著用戶不僅提出了創(chuàng)意方向,還選擇了具體表達形式,其提示詞已進入個性化表達。如果作品生成后,用戶還繼續(xù)調整提示詞(如修改風格、調節(jié)參數),或者對生成內容進行人工剪輯、合成、潤色等后期處理,由此生成的內容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司法實踐中,還原創(chuàng)作過程是案件審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豐某某當庭復現創(chuàng)作過程時發(fā)現,即便使用與原作品發(fā)布時相同的提示詞,受AI生成內容隨機性影響,最終生成圖片與原作仍存在顯著差異,難以完全復刻。

李悅表示,“AI文生圖”全國首案中,原告使用的是Stable Diffusion模型。該模型具備較高可控性,不僅允許用戶設置正向提示詞與反向提示詞,還可通過ControlNet等插件精確控制圖像生成結果。該案中,原告提交了包括提示詞修改記錄、圖像生成參數、迭代圖片等在內的完整創(chuàng)作流程,法院據此認定其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展現了個性判斷和審美取舍,最終確認其作品屬性并予以著作權保護。反觀常熟案,盡管創(chuàng)作者主張生成圖像為其作品,但其所使用的Midjourney軟件在生成圖片的機制上相對封閉,用戶干預空間有限,更多依賴系統對提示詞的理解。使用“抽盲盒”式的重復嘗試,法院認為,該類方式難以體現使用者的主觀表達與實質性創(chuàng)作貢獻,故未賦予著作權保護。

綜上,“蝴蝶椅案”中,法院不認為該作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其依據也在于原告在Midjourney軟件中輸入了相應提示詞,并設置了參數,但未能提供創(chuàng)作過程中相應的流程圖等原始記錄。法院認為,其在創(chuàng)作過程無原始記錄佐證的情形下,所作的選擇和修改缺乏證據支撐,難以體現其進行的智力投入。而對于“人類智力投入”,其判定依據關鍵在于作者是否對作品元素進行了足夠的控制,如布局、比例、視角、構圖要素、色彩等。

“一般而言,較為簡單、常見或通用的提示詞,難以構成作品。加上不能證明創(chuàng)作者對作品的關鍵表達要素(這些要素往往需要根據作品的具體類型而定)進行了足夠的控制,因此不能被認為是人類的作品?!倍劬瓯硎?,一般而言,簡單的提示詞難以構成作品,更多地體現了“思想”的成分,因此對他人提示詞的參考或直接使用行為,不易構成侵犯著作權。

上述案件給廣大AI創(chuàng)作者敲響了警鐘:若想作品受法律保護,必須在創(chuàng)作全程留下詳盡、可追溯的人類干預痕跡,建立完善創(chuàng)作日志體系。李悅提示,AI圖像生成是否構成受保護作品,核心仍在于是否存在“人類可識別、可證明的創(chuàng)作行為”。創(chuàng)作者若希望主張權利,必須通過留存創(chuàng)作日志、記錄生成流程、優(yōu)化指令等,構建一條清晰可證的“人類干預鏈條”。

責編|白 馗

編審|渠 洋

校對|張 波 張雪慧

編輯:劉曉瑩